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招收、培养、管理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42号令),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二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是全院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院外国留学生的统筹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指导、工作协调等方面的工作。具体业务包括:
1.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宣传、审核、录取与办证工作。
2.统筹协调外国留学生教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指导、协调外国留学生专科层次的教学及教务管理等工作;工商管理学院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汉语教学工作;学生处负责指导与协调外国留学生的日常管理,负责外国留学生的住宿调配及管理;财务处负责外国留学生各类经费的使用管理及收费工作。
第四条 相关二级学院负责本院外国留学生的教学工作和日常管理。二级学院应确定一名院领导分管外国留学生工作,并设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教学与管理事务。
第五条 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及有关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章 招生和学籍管理
第六条 我院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专科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包括预科生、进修生。
第七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制定外国留学生招生政策、章程、录取办法及录取流程,积极组织对外招生宣传,负责外国留学生申请资格审查、录取、注册、入学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外国留学生的教学管理参照国内学生的教学管理办法实行。教务处负责统筹二级学院制定学历生的教学计划,工商管理学院负责制定外国留学生的汉语教学。各相关二级学院应根据专业特色并结合外国留学生的特点开展教学活动。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适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非学历生的进修,由各相关二级学院结合学生本人的需求制定相应的培养计划。
第九条 外国留学生的学籍档案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各相关二级学院负责将本学院外国留学生每学期的学习成绩、奖惩信息等报送教务处并抄送外事办以备存档。外国留学生提出转专业、退学、转学、休学等申请时,应及时向教务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条 为外国留学生开设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课程,应按教学计划与国内学生一起进行。在选择实训场地或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十一条 我院根据国家和校内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对留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对外国留学生做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我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外国留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章教育管理
第十三条 我院相关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教育外国留学生遵纪守法,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十四条 我院鼓励外国留学生参加学校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留学生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我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
第十五条 我院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的场所。严禁外国留学生在校期间从事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十六条 经我院批准,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在校内发生酗酒滋事、打架斗殴、交通事故等一般性突发事件,由所在二级学院会同保卫处处理;在校外发生此类一般突发事件由所在学院配合公安部门处理,外事办协助处理。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相关学院须及时报送外事办,共同协助外事、公安等部门处理,同时,外事办应及时上报相关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留学生在我院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经我院同意后可以参加勤工俭学活动。
第十九条 留学生必须遵守我院留学生公寓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留学生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来华保险、入(出)境、居留许可等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