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外国留学生公寓住宿管理办法(试行)

供稿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25-02-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为外国留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政府行政规章和《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生处负责留学生住宿安排与管理,公寓的物业管理及服务。入住公寓的外国留学生应服从管理,配合我校工作。

第二章  预订、入住与退宿

第三条  经我校录取并报到入学的外国留学生,具有资格申请在我校外国留学生公寓入住。经外国留学生本人申请,我校审核同意后,由学生处公寓管理中心统筹安排住宿。

第四条  外国留学生办理入住手续后入住指定房间和床位,未经公寓管理中心批准不得自行调换。学生在住宿期间因个人原因申请换房次数不得超过2次。

第五条  除由中国政府奖学金提供住宿的学生外,办理入住手续时须一次性交清一年的住宿费;短期进修生和短期交换项目学生依照录取通知书上的学习时间交费。在接到催费通知单3个工作日内未办理补费手续的,公寓将作退宿处理,并可取消住宿资格。

第六条  因毕业、结业、退学、休学、停学等原因离校、住宿到期的外国留学生,应当办理退宿手续,结清费用。

第三章  护照、签证和住宿登记

第七条  外国留学生办理入住手续时,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护照和签证(或者中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旅行证件,下同),并依照《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通过公寓管理中心办理住宿登记。

第八条  外国留学生住宿期间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护照和签证。护照和签证延期、换发或者其他变更的,必须重新办理住宿登记手续。因个人原因造成签证过期未及时登记的,公寓将暂停其住宿资格,直至完成登记为止。

第九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原则上应在我校留学生公寓住宿,不得夜不归宿。需要离宿者,应当在公寓管理中心办理离宿相关手续。

第四章  住宿管理

第十条  为预防和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本楼内人员生命及财产安全,公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消防安全管理。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包括:

1.故意损坏、擅自挪动消防器材;

2.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品及违章电器,使用明火,私拉电线、盗用公共用电。

以下电器在公寓内属违章电器:

(1)热得快、电炉、电热毯、电热锅、电热水器等电热设备以及无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的电器;

(2)1000W以上的用电器;

(3)无国家3C认证(中国强制性产品论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电器。

以下行为属私拉电线:

(1)从房间内固定插座以外(含公共场所)引出线路的;

(2)从房间内固定插座引出线路至本房间外的。

第十一条  为保护楼内公私财物及人身安全,维护良好的治安秩序,公寓依照有关行政规定实行来访人员管理制度。来访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公寓。住宿外国留学生可以在公寓接受来访时间为8:00至22:00。被访问的住宿外国留学生离开公寓时,来访人员必须同时离开。

第十二条  在非来访时间或未经登记,住宿外国留学生不得容留他人在公寓内停留。住宿外国留学生不得将钥匙转借给他人、私配钥匙或另加门锁。

第十三条  为维护公寓内健康、整洁、舒适的居住环境,住宿外国留学生应保持和爱护公寓内外环境卫生,保持楼内安静,爱护楼内设施物品。因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公共财物损失的,责任人须照价赔偿。

第十四条  公寓管理实行安全检查制度,对于发现的违反住宿管理制度的行为和安全隐患,公寓管理中心将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和消除。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十五条  住宿外国留学生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处罚方式依照情节严重程度分为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和取消当事人住宿资格。住宿外国留学生行为涉嫌违纪的,依据《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及其他适用规定,报学生违纪处分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在公寓内从事以下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对当事人给予书面警告。

1.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隐患,尚未导致人身财产损失的;

2.在楼内公共区域吸烟、向楼外抛洒或投掷物品、吐痰、饲养和携带宠物、不按照指定位置停放车辆等破坏环境卫生,影响公寓正常居住生活环境行为的;

3.在公寓内私自装修,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功能的;

4.因故意或过失导致公共财物损失的;

5.利用公寓房间和设施从事租赁、修理、销售等经营活动的。

第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在公寓内从事以下违规行为,可以对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

1.违反护照、签证、住宿登记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

2.私自将钥匙转借他人、配钥匙、更换门锁或另加门锁的;

3.制造噪音污染,扰乱公共秩序,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

4.未经批准私自悬挂、散发、张贴各种宣传品的;

5.未经批准私自调换房间的;

6.违反来访人员管理制度,在公寓内容留他人的。

第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在公寓内从事如下违规行为,可以取消当事人住宿资格。

1.在公寓内住宿期间,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2.私自转让、出租床位或将房间借给他人使用的;

3.以逃避、隐匿、抗拒、阻拦等方式妨碍管理人员工作的;

4.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品及违章电器,使用明火,私拉电线、盗用公共用电,或有其他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行为的;

5.有导致公寓内出现火情、火灾以及其他导致设备设施严重损坏的行为的;

6.恶意或屡次违反护照、签证、住宿管理登记规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非法居留,情节严重的;

7.拒不交纳住宿费的;

8.其他经公寓管理中心和我校外事办公室共同确认为严重违规的行为。

第十九条  外国留学生被取消公寓住宿资格的,将对当事人送交书面通知,无法送交的,在公寓内进行书面公告,当事人须在书面通知书公告后五日内搬离公寓。当事人拒不搬离的,公寓管理中心可以禁止其进入公寓,并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清理其个人物品,造成损失的,由被取消公寓住宿资格的当事人全部承担。

第二十条  外国留学生在一学期内受到两次书面警告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受到两次通报批评的,可以取消住宿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外国留学生公寓是指我校指定接受留学生住宿的公寓。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以中文文本为准,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